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0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小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0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4,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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