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瑋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瑋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9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及裁定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妨害自由│毀棄損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08.16│105.02.08│105.01.23│├────────┼──────────┼──────────┼──────────┤│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659號│第3761號│第3761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49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57│105年度審易字第65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09.28│105.12.23│105.12.23│├───┼────┼──────────┼──────────┼──────────┤││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49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57│105年度審易字第657││判決│││號│號││├────┼──────────┼──────────┼──────────┤││判決│106.01.04│106.02.03│106.02.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曾定刑為應│編號1至4曾定刑為應│編號1至4曾定刑為應│││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罪名│傷害│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4.12.17│105.07.21│├────────┼──────────┼──────────┤│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00號│第4574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16│106年度原簡字第179││││號│號││├────┼──────────┼──────────┤││判決日期│106.01.25│107.01.24│├───┼────┼──────────┼──────────┤││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16│106年度原簡字第179││││號│號││├────┼──────────┼──────────┤││判決│106.03.02│107.03.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曾定刑為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