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育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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