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

債權人 謝世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愛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2月7日?。

㈡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所示付款明細表為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元不相符。

㈣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所示工程報價單立約人為禾柒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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