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1號
債權人DUA逢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欣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鍾明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號異動索引(須有權利人姓名全名),並請提出債務人鍾明潔(住○○市○區○○路○段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