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1號

債權人DUA逢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欣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鍾明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號異動索引(須有權利人姓名全名),並請提出債務人鍾明潔(住○○市○區○○路○段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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