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0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0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子女會面交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0128號債權人林彙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淑媛間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固持執行名義即本院112年度家非移調字第5號(即111年度家暫字第227號)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至民國113年1月1日間探視未成年子女,惟本院依職權查知上開案件之本案即本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821號業經兩造成立調解而終結,且債權人上開請求已逾本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821號調解筆錄所載範疇,此經本院函命其限期補正本件請求強制執行之內容,並提出執行名義到院,惟債權人收受合法通知,未遵其補正之,有卷附送達回證在案可稽,堪予認定。從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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