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 馬小字 第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楊善琛
陳泱榕
被 告 陳素蜜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馬小字第6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零參佰 肆拾捌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捌元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