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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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94號原告進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豪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0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2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74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