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誠志債務人 歐陽詔 東債務人 葉玟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 歐陽詔東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
務人葉玟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至125年11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債務人歐陽詔東於95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3,600,00
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8月2日止;②債務人歐陽詔東、債務人葉玟伶共同於95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5,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1月30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歐陽詔自105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324,549元②3,696,2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歐陽詔東已於98年6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歐陽詔東、葉玟伶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歐陽詔東、葉玟伶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49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市區○○○段│47│92.06│全部│├──┴───┴────┴───┴──┴────┴──┤│重測前:港子墘段406-18地號、面積104.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4│臺南市新市區│臺南市新│4層樓房│44│58│58│39│15│21│平│鋼筋│9.│平│全││││中山路138之2│市區南港│鋼筋混凝│.0│.5│.5│.2│.4│5.│方│混凝│37│方│││││號│段47地號│土造│9│6│6│0│0│81│公│土造││公││││││││││││││尺│││尺│部│├──┴─┴──────┴────┴────┴─┴─┴─┴─┴─┴─┴─┴──┴─┴─┴─┤│重測前:港子墘段853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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