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希勤被告曹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希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希勤因被告曹妤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刑保工字第22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 曹妤前 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0萬元,由具保人陳希勤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59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
4月,提起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查被告及具保人分別自民國106年6月3日、108年7月14日即未有出境紀錄,而被告經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警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送達後,被告復未自行或由具保人帶同遵期於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前揭刑事判決書、具保人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對具保人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對被告之送達證書及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入出境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