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09號原告 林志城 原告與被告 葉碧珠 即允順木材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