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交簡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交簡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交簡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向檢察官表示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科處,經檢察官同意後記明筆錄,並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本院求處上開刑度,經核尚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乃於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為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