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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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615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柯宏憲
       高啟哲
       劉兆奇
       王經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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