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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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品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星際寶貝」行動電話護套壹佰肆拾件、手機吊飾貳拾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伍品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惟扣案之仿冒「星際寶貝」行動電話護套140件、手機吊飾21件,因屬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伍品秋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經本院以102年度智簡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星際寶貝」行動電話護套140件、手機吊飾21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亦有認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趙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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