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7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8月22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