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984號原告 陳瀅 因原告 孫江川 原告 李育儒 被告 陳文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陳瀅因、孫江川、李育儒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嗣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則就追加請求部分應補繳裁判費。查追加之訴之聲明經原告於102年7月23日具狀更正為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上面積12平方公尺、同段631地號上面積70.65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則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97,423元【計算式:(63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1,333元/㎡×建物占用面積12㎡)+(63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8,442元/㎡×建物占用面積70.65㎡)=8,397,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