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潘淨恩 被告 梁麗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蔡英雌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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