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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