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金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03號上訴人即被告 伍必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融資金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19,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