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6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得具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後,停止羈押。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家中事務繁忙,以致忘記辦理戶
籍遷徙登記,而未收到法院傳票,並非故意不到庭,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九十六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本院認為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屢傳未到,原羈押原因雖然存在,惟若以相當金額具保,應可達保全被告之目的,因此准以新臺幣貳萬元交保,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