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2號

原告 蔡淑賢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林采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智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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