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99號聲請人 邱宏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票號550064號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