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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