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債務人 湯明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慈郁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二、聲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是否有領取其他社會福利之補助或津貼?若有,請提出書面證明。
三、債務人每月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