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美珠彭錦堂 之繼承人、 彭文星 即彭錦堂之繼承人、 彭雨婕 即彭錦堂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被繼承人彭錦堂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彭美
珠、彭文星、彭雨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③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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