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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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淑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叁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淑檥於民國93年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2月12日起至96年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2月6日止累計136,741元未給付,其中50,821元為本金、85,83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淑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4年2月6日止累計86,562元未給付,其中28,818元為消費款、54,14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依潔※104年度司促字第168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吳淑檥│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0,821元││月7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吳淑檥│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8,818元││月7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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