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冠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複代理人 曾鈞玫 律師
胡嘉雯 律師被告 游建良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複代理人 李燕鈴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 律師
郭凌豪 律師複代理人 邱冠文 律師
黃翔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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