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育慈 即 劉佩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育慈即劉佩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