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2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賴芷萱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賴芷萱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江佩珍 間本院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28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游涵歆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