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曉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韋名駿 間因103年度婚字第45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