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 張兆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合晉廢棄物清除有限│彰化銀行斗六分行│105年9月30日│124,709元│JN380929││││公司││││3││││ 賴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