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楊劉美珍
楊靜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 陳宏銘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棟梁 被告陳棟梁被告 王陳 淑紅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茂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部分,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一:
┌──┬──┬──────────────┬──────────────┐│編號│財產│所在地或名稱│本院分割方法│││種類│││├──┼──┼──────────────┼──────────────┤│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應予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被告││││地(權利範圍2/3)│陳宏銘、陳茂村、 陳棟樑 、王陳│││││淑紅按如附表二所示分割比例分│││││配。│├──┼──┼──────────────┤││2│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3)││││││││││││├──┼──┼──────────────┤││3│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4│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3)│││││││├──┼──┼──────────────┤││5│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3)││├──┼──┼──────────────┤││6│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7│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3)││├──┼──┼──────────────┤││8│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9│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3)││├──┼──┼──────────────┤│││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3)│││││││├──┼──┼──────────────┤│││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大雅區清陽二│││││路190巷29號房屋(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29號房屋(房屋稅籍編號59039│││││000000號,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