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恐嚇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40994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0年8月14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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