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87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47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8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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