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台中市南區公所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列冊證明書、台中市政府函、清寒証明書等影本以為釋明。經查,依上開生活津貼列冊證明書所示,聲請人確係台中市南區99年度(自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中低收入屬實無訛,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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