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丁啟文 原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已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監)受刑人,其於106年10月10日晚上8時29分許,在臺中監獄舍房內,因不滿同舍房受刑人即告訴人 黃威傑 於當日上午與其他受刑人因細故爭執互毆,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故意,突然起身以手腳毆打告訴人黃威傑,致告訴人黃威傑受有鼻樑1*1公分瘀血及頭皮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丁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丁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黃威傑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