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家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暫字第1號聲請人 黃進 嚮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水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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