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27號聲請人民品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前向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聲請人既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賠償250萬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25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