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林紓名 被告 蔡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8,000元【計算式:(251+124+153+260+126+164+59)㎡×18,000元/㎡×2/9=4,5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