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11號聲請人 蕭正朋 相對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432,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