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取得不動產役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張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智欽 等四人間取得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