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821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