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李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紫瀅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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