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停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停字第0000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95年11月28日彰稅法字第0951409141號罰鍰處分及相對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之Z00000000000至Z00000000000號補徵牌照稅之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聲請停止執行,除須具有急迫情事,且於公益無重大影響者外,並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為前提。此所謂原處分或原決定之執行,係指未確定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而言,如行政處分已經確定,無法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即無日後有不能回復之虞而得聲請停止執行。而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之自小客車車號00-0000因車齡老舊,經常故障,已經棄置於彰化縣○○鄉○○村○○道路旁多年,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5日車牌遭竊。相對人95年11月28日彰稅法字第0951409141號罰鍰處分書違章事實記載:受處分人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1295立方公分,因88年8月12日逾檢註銷,於95年11月23日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違章事實明確,堪予認定云云。惟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1條查緝程序規定,應由主管稽徵機關(稅捐單位、監理站)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察隊,舉行車輛總檢查(路邊攔檢)。本件稅捐稽徵處實施車輛檢查僅以拍照取證,舉發單內聯合稽查小組亦僅有稅捐稽徵處人員核章,其他單位人員則付之闕如,顯見檢查編組及執行程序、舉發公文書暨行政處分,明顯有違法與不當之嫌,致損害聲請人權利及利益。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3條規定查獲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應責令該所有人或使用人取具商舖保證,或預繳稅款及罰鍰之同額保證金,如無法取具商舖保證及預繳保證金時稽徵機關得予扣留該交通工具掣給保管收據。相對人以96年5月21日彰稅法字0000000000號函請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又將聲請人之不動產為禁止處分登記。而聲請人所有之自小客車QE-6386車牌已於95年9月15日失竊,如前所述,是明顯遭他人行使冒用,然相對人未查而逕行舉發聲請人並移送彰化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尤有甚者更將聲請人僅有之不動產禁止處分,致損害聲請人權利及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人長年失業,夫妻失和,目前僅以打零工維生,三個小孩分別就讀國中、國小、幼稚園,因家境貧困,亟需處理變賣不動產以養育子女,為免發生難以回復之情況,遂聲請准予裁定停止相對人95年11月28日彰稅法字第0951409141號罰鍰處分及相對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之Z00000000000至Z00000000000號補徵牌照稅之處分之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相對人95年11月28日彰稅法字第0951409141號處分,係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所為科處罰鍰之行政處分,據相對人 陳明 因聲請人提起行政救濟,故未移送執行,有該復查決定書及相對人96年6月20日彰稅消字第0969924919號函附卷可稽;況如予以執行,縱使將來聲請人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獲有勝訴判決而受有損害,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而回復,並無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情事,核與首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至於所稱該罰鍰處分有不當違法情事,聲請人應於行政救濟程序中,如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尋求救濟,尚非本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所應審查之要件。另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之Z00000000000至Z00000000000號補徵牌照稅之處分,係聲請人91至94年度使用牌照稅本稅之部分,據相對人於本院96年7月26日行調查證據程序時,陳明上開使用牌照稅處分業已確定,聲請人逾時提起復查,業經復查決定駁回,並據提出復查決定書為證,核聲請人91至94年度使用牌照稅處分業已確定,非能對之聲請停止執行,亦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其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