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邦麗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昌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高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聲請狀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0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6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