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乙○○
戊○○○被告甲○○
己○○○庚○○丁○○丙○○壬○○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3,612元(計算式:系爭119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6,967元/平方公尺x(10+8.5+7.3+6.9+5.53+1.1)平方公尺+系爭1194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平方公尺x1平方公尺=1,083,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