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0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等語。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5年5月8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請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協商,自95年
5月起分80期,利率0%,每月還款9,495元,而聲請人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50,000元,必要支出33,500元,每月尚有餘額7,005元,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有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日盛銀行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並不符合更生之要件,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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