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9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16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2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9月27日起至123年9月26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3,43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其中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減去政府補貼利率機動計算;其中1,430,000元利息約定第一年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87,第二年起加碼百分之1.17,第三年起加碼百分之1.67,按月計息,並按月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借得上開款項後,僅分別繳納本息至97年7月21日、97年9月21日,總計積欠本金2,921,76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數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變更暨補充條款約定(以上均影本)各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9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武陵││316│建│││15780.44│8/10000││├──┼───┼────┼────┼────┼───────┼─┼──┼──┼──────┼──────┼───┤│002│新竹市││武陵││000-0000│建│││15295.01│2/10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779│新竹市○○○○段│住家用,│16層:│││││75.13│陽台、花│10.24│平方公│全部│││││陵路175│316地號│鋼筋混凝│75.13││││││台│、0.84│尺││││││巷1號16││土造,20│││││││││││││││樓之4││層││││││││││││├──┴──┴────┴────┴────┴───┴───┴───┴───┴───┴───┴────┴───┴───┴───┴───┤││共用部分:武陵段4082建號,面積28267.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0000。│├──┬──┬────┬────┬────┬───┬───┬───┬───┬───┬───┬────┬───┬───┬───┬───┤│002│4331│新竹市○○○○段│社區活動│一層:│地下一│地下二│地下三││3663.0│陽台│44.03│平方公│39/100│││││陵路175│000-0000│中心,鋼│363.83│層:│層:│層:││2│││尺│000│││││巷6號│地號│筋混凝土││3010.7│195.93│92.52│││││││││││││造,21層││4││││││││││├──┼──┼────┼────┼────┼───┼───┼───┼───┼───┼───┼────┼───┼───┼───┼───┤│003│4373│新竹市○○○○段│社區活動│一層:│││││669.58│陽台│81.43│平方公│39/100│││││陵路175│000-0000│中心,鋼│669.58││││││││尺│000│││││巷8號│地號│筋混凝土│││││││││││││││││造,21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