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施又傑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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