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安修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經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楊國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燿新塑膠機械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興業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壹萬零壹佰貳拾元│UB一六八九八七││││司負責人 李仁榮 │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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